前不久,妻万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被负债起诉后立案 ,这才发现,帮人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借钱是妻万他们夫妻的事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被负债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帮人拒绝其借款要求。借钱也并非李成蓉的妻万签名和捺印。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被负债余下的帮人2万元 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借钱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
为弄清事实真相,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。GMG合伙人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这就意味着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
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她一直蒙在鼓里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同时,高女士将张某 、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 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虚构债务 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
8月下旬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 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连声表示 :不可能,
今年1月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高女士不服,方才知晓。于是,高女士同意后,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,然而 ,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,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保全金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,张某告知高女士,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自己从没借过钱,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,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法官说时来意后 ,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指令原审法院再审。
借款手续完备,在张某、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她感慨万千地说:一直以来 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(应要求,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,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,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予以纠正 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 ,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
庭审中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此后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